许可证库 · 604

卫星通信设备进出口许可证(直播卫星电视除外)

Import - Export License of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Except DTH)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ນຳເຂົ້າ ແລະ ສົ່ງອອກ ອຸປະກອນສື່ສານຜ່ານດາວທຽມ (ຍົກເວັ້ນ DTH)

拟进口各类卫星通信设备的国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直播卫星电视除外)。须向无线电频率司申领「卫星通信设备进出口许可证(直播卫星电视除外)」。办理时限约 15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进口各类卫星通信设备的国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须取得邮政通信部许可;直播卫星电视除外,由信息文化旅游部审批。

申请条件

  1. 须已取得提供卫星通信服务的权利(外国卫星)。
  2. 须掌握设备的详细技术信息。
  3. 须具备进口计划、报价、装箱清单、数量、价格、原产地证明、厂家标准证明,以及目的地与日期。
  4. 须技术检测的设备,应提供清晰的设备说明,并按本决定第十二条提交实物以便核验标准。
  5. 须按附件要求备齐准确、完整的材料。

首次申请材料

材料 说明
申请表 由公司出具
申请表 由公司出具
信息通信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
设备明细或检测后的实物设备
发票 及装箱单
进口计划 如有
原产国生产质量证明

递交方式

递交途径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受理地址
邮政通信部无线电频率司
办理周期
15 个工作日。管理检查机关自收齐准确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核发信息通信技术设备进口证明;尚未取得认证且技术复杂的设备除外。

有效期与续期

是否有有效期
是
有效期
3 个月
续期程序
进口证明仅可在证载范围内使用,自签发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效。卫星通信设备进出口证明可于届满前 60 日提交申请及材料续期,并须遵守许可证条件、履行义务并缴清规费。

补充说明

卫星通信设备进出口种类较多,各类许可证所需技术材料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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