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604
卫星通信设备进出口许可证(直播卫星电视除外)
Import - Export License of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Except DTH)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ນຳເຂົ້າ ແລະ ສົ່ງອອກ ອຸປະກອນສື່ສານຜ່ານດາວທຽມ (ຍົກເວັ້ນ DTH)
拟进口各类卫星通信设备的国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直播卫星电视除外)。须向无线电频率司申领「卫星通信设备进出口许可证(直播卫星电视除外)」。办理时限约 15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进口各类卫星通信设备的国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须取得邮政通信部许可;直播卫星电视除外,由信息文化旅游部审批。
申请条件
- 须已取得提供卫星通信服务的权利(外国卫星)。
- 须掌握设备的详细技术信息。
- 须具备进口计划、报价、装箱清单、数量、价格、原产地证明、厂家标准证明,以及目的地与日期。
- 须技术检测的设备,应提供清晰的设备说明,并按本决定第十二条提交实物以便核验标准。
- 须按附件要求备齐准确、完整的材料。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申请表 | 由公司出具 |
| 申请表 | 由公司出具 |
| 信息通信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 | |
| 设备明细或检测后的实物设备 | |
| 发票 | 及装箱单 |
| 进口计划 | 如有 |
| 原产国生产质量证明 |
法律依据
- 《卫星通信政令》
- 《无线电频率通信法》
- 《信息通信技术设备进口与经销决定》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邮政通信部无线电频率司
- 办理周期
- 15 个工作日。管理检查机关自收齐准确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核发信息通信技术设备进口证明;尚未取得认证且技术复杂的设备除外。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3 个月
- 续期程序
- 进口证明仅可在证载范围内使用,自签发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效。卫星通信设备进出口证明可于届满前 60 日提交申请及材料续期,并须遵守许可证条件、履行义务并缴清规费。
补充说明
卫星通信设备进出口种类较多,各类许可证所需技术材料并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