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283
老挝企业开办分支机构证明
Certificate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Branch of Lao Enterprise
ໃບທະບຽນວິສາຫະກິດຂອງສາຂາຂອງວິສາຫະກິດ (ນິຕິບຸກຄົນ) ພາຍໃນປະເທດ
拟在老挝投资或经营并开办分支机构的主体,须向工业与商业部企业登记司申领本证,办理时限为十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在老挝投资或开展经营的主体。
申请条件
- 母企业须为依老挝法律设立的企业。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申请表 | 使用工业与商业部制式表格,一式三份。 |
| 母公司向分支机构出具的委派函 | 须载明母公司拨付分支机构的资本(固定资本及营运资本),由母企业董事或经理签署,一式三份。 |
| 企业登记证 | 母企业企业登记证原件。 |
| 员工名单 | 分支机构员工名单,由母企业董事或经理签署,须列明姓名、国籍、职务(如有分设部门)及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外籍人员的,须符合相关法规。上述材料一式三套。 |
| 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时) | 使用工业与商业部制式表格,一式三份。 |
| 企业场所确认 | 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确认,一式三份。 |
法律依据
- 《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开办分支机构的实施细则》
- 《企业法(修订)》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或网上办理
- 受理地址
- 工业与商业部企业登记司
- 办理周期
- 10 个工作日。依照工业与商业部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第二十三号企业登记决定,企业登记证明须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核发。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否
- 续期程序
- 设立证明无期限,在整个经营期间一次性核发;证明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除外。
补充说明
仅当母企业设立证明中已由登记地登记机关载明可设立分支机构时,方可开办老挝企业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分支机构将被暂停:证书签发后九十日内未能开业;违反与政府签订的合同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