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918
住宿经营许可证
License to operate Accommodation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ດໍາເນີນທຸລະກິດສະຖານທີ່ພັກແຮມ
拟经营住宿业务的国内外个人或法人须向旅游业务管理司申领「住宿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为 9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经营住宿业务的国内外个人或法人
申请条件
- 按主管部门格式填写的经营申请表一份。
- 企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 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套。
- 企业内部规章复印件一套。
- 经营者照片两张(3×4厘米)。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申请表 | |
| 总经理照片 | |
| 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 |
| 其他相关材料 |
续期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函 |
法律依据
- 《旅游法(修订)》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信息、文化与旅游部旅游管理司
- 办理周期
- 9 个工作日。信息、文化与旅游主管部门在收到齐全、正确的经营申请或延续经营确认后,须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审批并向经营者核发许可,并自收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规费与服务费。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12 个月
补充说明
开办并经营住宿业务的许可由信息、文化与旅游部门分级办理。县(市)信息、文化与旅游办公室负责注册资本低于10万美元的住宿业务,包括国家未规定最低注册资本的小型住宿;省(首都)信息、文化与旅游厅负责注册资本10万美元以上、不足50万美元的住宿业务;旅游业务管理司负责审查、批准并核发注册资本50万美元及以上的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