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781
进口许可(一般化学品)
Import Permit (General Chemical)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ນຳເຂົ້າ (ສານເຄມີທົ່ວໄປ)
拟进口一般化学品用于使用、生产或经销的个人或组织,须在实际进口时向卫生部食品药品司申领许可。办理时限3日,有效至当年年底。
适用对象
拟进口用于使用、生产或经销的个人或组织,须在实际进口时取得卫生部批准。
申请条件
- 须为已获卫生部授权、从事食品药品用一般化学品的生产、进出口、经销、采购、运输或过境的个人或组织。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一般化学品进口申请表 | |
| 采购订单 | |
| 发票 | |
| 装箱单 | |
| 相关登记证明及其他许可复印件 | 例如企业登记证、经营许可证、化学品进口计划及工厂开办证明 |
| 进口许可样本(一般化学品) |
法律依据
- 《药品及医疗产品法(修订)》
-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管理决定》
-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目录决定》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卫生部食品药品司
- 办理周期
- 3日。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续期程序
- 本许可自签署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进口核准无须续期。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实际进口,该许可将被废止。
补充说明
公司或工厂每次须向口岸食药监管部门申报进口许可及相关文件。进口核准发生变更的,进口公司须将进口许可原件退回食品药品司,以便变更该进口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