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777

药品或精神药品进出口过境核准

Import-Export-Transit Authorization of Drugs or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ທາງການກ່ອນຈະນຳເຂົ້າ-ສົ່ງອອກ-ສົ່ງຜ່ານຢາ ຫຼື ວັດຖຸອອກລິດຕໍ່ຈິດ-ປະສາດ

拟进出口或过境药品或精神药品的个人或组织,须先向卫生部食品药品司申领核准。办理时限14日,过期可续至当年年底。

适用对象

拟进口用于生产、经销或持有药品或精神药品,或拟出口、过境的个人或组织,须先取得卫生部批准。

申请条件

  1. 已依法登记、具备进出口及经销条件的制药厂和药品进出口公司。
  2. 已依法登记、可凭医师处方零售的一类和二类药店。
  3. 已获许可、可由药师按医师处方经销或零售的中央和地方公立医院或私立医院。

首次申请材料

材料 说明
药品或精神药品进出口过境核准申请表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
药品注册证明
药品证明文件
检验分析证明
买卖合同 供应商与医院之间的合同(复印件)
中标相关文件
精神药品进口核准样本 下载该文件可查看精神药品进口核准样本

递交方式

递交途径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受理地址
卫生部食品药品司
办理周期
14日。

有效期与续期

是否有有效期
是
有效期
6 个月
续期程序
证明过期的,许可证续期可延至当年12月31日。

补充说明

进口公司须将进口核准原件提交出口公司或工厂。进口核准过期或发生变更的,进口公司须将证明退回食品药品司办理续期或变更。进口公司须按食品药品司规定格式附药品销售报告。进口核准不得作为药品进口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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