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776

药品或精神药品进出口过境许可

Import-Export-Transit Permit of Drugs or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ນຳເຂົ້າ-ສົ່ງອອກ-ສົ່ງຜ່ານ ຢາ ຫຼື ວັດຖຸອອກລິດຕໍ່ຈິດ-ປະສາດ

拟进出口或过境药品或精神药品的个人或组织,须向卫生部食品药品司申领许可。办理时限3日,有效至当年12月31日,不予续期。

适用对象

拟进口用于生产、经销或持有精神药品,或拟出口、过境的个人或组织,须在进口麻醉药品时取得卫生部批准。

申请条件

  1. 已依法登记、具备进出口及经销条件的制药厂和药品进出口公司。
  2. 已依法登记、可凭医师处方零售的一类和二类药店。
  3. 已获许可、可由药师按医师处方经销或零售的中央和地方公立医院或私立医院。

首次申请材料

材料 说明
采购订单
发票
装箱单
进口核准 复印件
药品注册证明
药品证明文件
检验分析证明
药品或精神药品进口许可样本 下载该文件可查看药品或精神药品进口许可样本

递交方式

递交途径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受理地址
卫生部食品药品司
办理周期
3日。

有效期与续期

是否有有效期
是
续期程序
本许可自签署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进口核准无须续期。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实际进口,该许可将被废止。

补充说明

进出口或过境麻醉品前,获准进口人须先取得卫生部进口核准。进口公司每次须向口岸食药监管部门申报进口核准及相关文件。进口核准发生变更的,进口公司须将进口核准原件退回食品药品司,以便变更该进口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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