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775
医药用麻醉品进出口过境许可
Import-Export-Transit Permit of Narcotic Used in Medicine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ນຳເຂົ້າ-ສົ່ງອອກ-ສົ່ງຜ່ານ ຢາເສບຕິດທີ່ນຳໃຊ້ໃນທາງການແພດ
拟进出口或过境医药用麻醉品的个人或组织,须在实际进口时向卫生部食品药品司申领许可。办理时限3日,有效至当年12月31日,不予续期。
适用对象
拟进口用于生产、经销或持有麻醉品,或拟出口、过境的个人或组织,须在实际进口时取得卫生部批准。
申请条件
- 已依法登记、具备进出口及经销条件的制药厂和药品进出口公司。
- 已依法登记、可凭医师处方零售的一类和二类药店。
- 已获许可、可由药师按医师处方经销或零售的中央和地方公立医院或私立医院。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采购订单 | |
| 发票 | |
| 装箱单 | |
| 进口核准 | 复印件 |
| 药品注册证明 | |
| 药品证明文件 | |
| 检验分析证明 |
法律依据
-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管理决定》
- 《药品及医疗产品法(修订)》
-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目录决定》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卫生部食品药品司
- 办理周期
- 3日。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续期程序
- 本许可自签署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进口核准无须续期。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实际进口,该许可将被废止。
补充说明
进出口或过境麻醉品前,获准进口人须先取得卫生部进口核准。进口公司每次须向口岸食药监管部门申报进口许可及相关文件。进口核准发生变更的,进口公司须将进口核准原件退回食品药品司,以便变更该进口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