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706
工厂开工证明
Factory Operation Certificate
ໃບຢັ້ງຢືນດຳເນີນກິດຈະການໂຮງງານ
工厂经营者在正式投产前,须向工业与商业部工业司申领工厂开工证明。工厂须符合标准并能完成试生产。办理时限约五个工作日,有效期三十六个月。
适用对象
工厂经营者。
申请条件
- 工厂须符合规定条件与标准,能够完成试生产后,方可申请工厂开工证明。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厂内机器设备清单 | |
| 申请表 | 由工业与商业部门提供 |
| 授权委托书 | |
| 生产计划 | 须附说明 |
| 工厂年度经营计划 | 按工业与商业部门申请表规定填写 |
| 建筑平面图 | 及符合建筑规范的工厂技术系统图(三号图纸幅面) |
| 三乘四厘米证件照 | 四张(近三个月内拍摄) |
| 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 投资许可证或工业与手工业经营许可证 |
| 环境合规证明 | 复印件,对环境有影响的工厂适用 |
| 建筑工程许可证 | 复印件 |
| 废物处理系统安装证明 | 及(或)废物处置证明 |
| 土地租赁合同 | 或房屋租赁合同、土地产权证明及土地证 |
| 产品质量证明 | 食品、饮料和药品适用 |
法律依据
- 《手工业法》
- 《工业加工法(修订)》
- 《关于规费及服务费的主席令》
- 《工厂决定》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工业与商业部工业司
- 办理周期
- 约五个工作日。材料有误或不齐的,主管部门须自收件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准确齐全并符合条件与标准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证。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36 个月
- 续期程序
- 须在到期三十日前递交申请。
补充说明
正式投产前,工厂经营者须先向工业与手工业部门申领工厂开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