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608
卫星通信经营许可证
License to Operate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Business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ດຳເນີນທຸລະກິດ ການສື່ສານຜ່ານດາວທຽມ
拟从事卫星通信信道出租、甚小口径卫星终端服务、陆地卫星站数据传输或设备进销安装生产出口的国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须向无线电频率司申领「卫星通信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约 15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从事卫星通信信道出租、甚小口径卫星终端通信服务、陆地卫星站数据传输、卫星通信设备进销安装生产出口及其他卫星通信业务的国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须向邮政通信部申领许可证(直播卫星电视接收设备除外)。
申请条件
- 拟使用无线电通信频率开展业务的,须持有企业登记证,财务状况稳健,并具备商业计划。
- 符合各类通信业务的其他条件,按业务类型配备专业人员,并已获准提供卫星通信服务(外国卫星)。
- 设有办公场所,并可向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无线电频率通信网络发展计划 | |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企业登记证 | |
| 年度完税证明 | |
| 申请表 | |
| 其他相关文件 | |
| 外国卫星服务提供许可证 | 外国卫星适用 |
法律依据
- 《卫星通信政令》
递交方式
- 受理地址
- 邮政通信部无线电频率司
- 办理周期
- 15 个工作日。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12 个月
- 续期程序
- 卫星通信经营者可于届满前 60 日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办理续期,并须遵守许可证条件、履行义务并缴清规费。
补充说明
卫星通信业务类型较多,各类许可证所需技术材料并不相同。主要包括:卫星通信信道出租;甚小口径卫星终端通信服务;经陆地卫星通信站提供数据收发;卫星通信设备的进口、经销、安装、制造与出口;以及其他卫星通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