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608

卫星通信经营许可证

License to Operate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Business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ດຳເນີນທຸລະກິດ ການສື່ສານຜ່ານດາວທຽມ

拟从事卫星通信信道出租、甚小口径卫星终端服务、陆地卫星站数据传输或设备进销安装生产出口的国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须向无线电频率司申领「卫星通信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约 15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从事卫星通信信道出租、甚小口径卫星终端通信服务、陆地卫星站数据传输、卫星通信设备进销安装生产出口及其他卫星通信业务的国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须向邮政通信部申领许可证(直播卫星电视接收设备除外)。

申请条件

  1. 拟使用无线电通信频率开展业务的,须持有企业登记证,财务状况稳健,并具备商业计划。
  2. 符合各类通信业务的其他条件,按业务类型配备专业人员,并已获准提供卫星通信服务(外国卫星)。
  3. 设有办公场所,并可向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首次申请材料

材料 说明
无线电频率通信网络发展计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登记证
年度完税证明
申请表
其他相关文件
外国卫星服务提供许可证 外国卫星适用

递交方式

受理地址
邮政通信部无线电频率司
办理周期
15 个工作日。

有效期与续期

是否有有效期
是
有效期
12 个月
续期程序
卫星通信经营者可于届满前 60 日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办理续期,并须遵守许可证条件、履行义务并缴清规费。

补充说明

卫星通信业务类型较多,各类许可证所需技术材料并不相同。主要包括:卫星通信信道出租;甚小口径卫星终端通信服务;经陆地卫星通信站提供数据收发;卫星通信设备的进口、经销、安装、制造与出口;以及其他卫星通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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