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606

提供外国卫星服务许可证

License to Provide Foreign Satellites Services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ສິດໃນການໃຫ້ບໍລິການສຳລັບດາວທຽມຕ່າງປະເທດ

拟提供外国卫星通信服务的国内外法人或组织。须向无线电频率司申领「提供外国卫星服务许可证」。办理时限约 30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申请提供外国卫星通信服务的国内外法人或组织,须向邮政通信部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申请条件

  1. 已完成卫星网络协调并取得相关政府证明。
  2. 在老挝设有办公场所。
  3. 设有负责卫星网络协调的机构或人员。
  4. 财务状况稳健。
  5. 卫星通信设备符合技术标准。
  6. 可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7. 符合各类卫星通信业务的其他条件。

首次申请材料

材料 说明
申请表 使用邮政通信部制式表格
申请人业务经历
与国际电信联盟成员国协调结果
无线电频率通信网络发展计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须载明卫星的清晰信息
合伙协议
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或开办许可
其他相关文件

递交方式

受理地址
邮政通信部无线电频率司
办理周期
30 个工作日。不予许可提供外国卫星通信服务的,邮政通信部须在 30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效期与续期

是否有有效期
否
续期程序
卫星通信经营者可于届满前 60 日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办理续期。仅在遵守许可证条件、履行义务并缴清规费的前提下予以审定。

补充说明

卫星通信业务类型较多,各类许可证所需技术材料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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