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606
提供外国卫星服务许可证
License to Provide Foreign Satellites Services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ສິດໃນການໃຫ້ບໍລິການສຳລັບດາວທຽມຕ່າງປະເທດ
拟提供外国卫星通信服务的国内外法人或组织。须向无线电频率司申领「提供外国卫星服务许可证」。办理时限约 30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申请提供外国卫星通信服务的国内外法人或组织,须向邮政通信部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申请条件
- 已完成卫星网络协调并取得相关政府证明。
- 在老挝设有办公场所。
- 设有负责卫星网络协调的机构或人员。
- 财务状况稳健。
- 卫星通信设备符合技术标准。
- 可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 符合各类卫星通信业务的其他条件。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申请表 | 使用邮政通信部制式表格 |
| 申请人业务经历 | |
| 与国际电信联盟成员国协调结果 | |
| 无线电频率通信网络发展计划 | |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须载明卫星的清晰信息 |
| 合伙协议 | |
| 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 或开办许可 |
| 其他相关文件 |
法律依据
- 《无线电频率通信法》
- 《卫星通信政令》
递交方式
- 受理地址
- 邮政通信部无线电频率司
- 办理周期
- 30 个工作日。不予许可提供外国卫星通信服务的,邮政通信部须在 30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否
- 续期程序
- 卫星通信经营者可于届满前 60 日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办理续期。仅在遵守许可证条件、履行义务并缴清规费的前提下予以审定。
补充说明
卫星通信业务类型较多,各类许可证所需技术材料并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