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605
卫星通信设备技术标准证明
Certificate of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ໃບຮັບຮອງມາດຕະຖານເຕັກນິກອຸປະກອນສື່ສານຜ່ານດາວທຽມ
拟进口各类卫星通信设备的国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直播卫星电视除外)。须向无线电频率司申领「卫星通信设备技术标准证明」。办理时限约 15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进口各类卫星通信设备的国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须经邮政通信部核准;直播卫星电视除外。
申请条件
- 拟使用无线电频率开展业务的,须持有企业登记证。
- 财务状况稳健。
- 具备商业计划。
- 符合各类通信业务的其他条件。
- 按业务类型配备具备相应知识的人员。
- 已取得提供卫星通信服务的权利(外国卫星)。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申请表 | 用于技术标准认证 |
| 技术规格 | 含设备信息、型号、生产厂家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
| 检测报告 | 须为邮政通信部检测单位出具、出具时间不超过两年的报告 |
| 身份证件复印件 | |
| 护照 | 外国投资者适用 |
| 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 |
| 税务证明复印件 | |
| 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 其他相关文件 |
法律依据
- 《卫星通信政令》
- 《无线电频率通信法》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邮政通信部无线电频率司
- 办理周期
- 15 个工作日。邮政通信部自收齐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审发技术标准核准;逾期不能核发的,须在收件后 15 日内书面说明原因及可发证时间。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12 个月
- 续期程序
- 证明届满后,持证人须在 30 日内重新检测并重新办理技术标准认证。
补充说明
卫星通信业务类型较多,各类许可证所需技术材料并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