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588
图书馆登记证明
Librar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ໃບທະບຽນຫໍສະໝຸດ
拟创办图书馆的个人、法人或组织,须先取得开办许可,并向出版司办理「图书馆登记证明」。办理时限约 15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创办图书馆的个人、法人或组织,须向图书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须先取得图书馆开办许可。不得将图书馆挪作娱乐场所、售书点或其他违法用途。
申请条件
- 须明确图书馆名称、宗旨与目标。
- 须配备与图书馆类型相适应的图书、其他出版物及档案资料。
- 须具备房屋、设施及必要设备等有保障的基础设施。
- 须配备图书馆员或已接受图书馆业务培训的工作人员。
- 须具备保障图书馆正常运转的资金。(《图书馆法》第二十四条)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申请表 | |
| 地址证明 | |
| 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 |
| 图书馆章程 | |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图书馆组织架构 | |
| 平面图 |
法律依据
- 《图书馆法》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出版司,信息文化旅游部
- 办理周期
- 15 个工作日。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否
补充说明
信息文化旅游部核准国家图书馆,以及向社会提供阅览服务的学院、专科学校和专业图书馆开办。省、首都信息文化旅游厅核准省级图书馆,以及大学、学院和职业学校图书馆开办。县级信息文化旅游办公室核准县级图书馆及普通学校图书馆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