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493
车辆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Business Operating License on Import and Export (Vehicle)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ດຳເນີນທຸລະກິດນຳເຂົ້າ ແລະ ສົ່ງອອກ (ພາຫະນະ)
拟经营陆地车辆进出口的主体,须先办企业登记再向对外贸易司申领经营许可证。两轮三轮注册资本须超40亿基普,四轮及以上须超500亿基普。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发证,无期限、无需续期。
适用对象
拟经营陆地车辆进出口业务的国内外个人、法人及组织。
申请条件
- 须先取得车辆进出口企业登记证。两轮或三轮车辆注册资本须超过40亿基普,四轮及以上车辆须超过500亿基普。
- 取得企业登记证后、开业前,须按工业与商业部规定申领本经营许可证,并提交全部规定材料。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申请表 | |
| 企业登记证 | 正本 |
| 证件照(3×4) | 第470号政令未列明此项 |
| 母公司或分支机构授权委托书 | |
| 企业登记管理司介绍信 | 企业已持证且证载内容未变更的,可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司递交材料,无需介绍信 |
法律依据
- 《陆地运输业务管理政令》
- 《工贸部需申领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活动决定》
- 《工贸行业经营活动许可指引》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赛色塔县蓬赛村蓬赛路,邮政信箱4107
- 办理周期
- 材料收齐后,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车辆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否
- 续期程序
- 本许可证无期限,无需续期。
补充说明
核发前,进出口司须收到母公司正式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