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454
外国投资者居留许可
Stay Permit for Foreign Investor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ພັກເຊົາສຳລັບນັກລົງທຶນຕ່າງປະເທດ
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须向公安部外侨管理司申领居留许可,并持投资者签证及计划与投资部申请函。办理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有效期随投资合同为数月至五年。
适用对象
拟以已登记投资者、务工人员、专家、记者、学生或老挝公民配偶身份在老挝居留的外国人。
申请条件
- 须符合《老挝入境出境及外国人管理法》的规定。
- 投资者须持有投资许可证,并依法在老挝经营。
- 投资者须持有投资者签证,并取得计划与投资部出具的申请函。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证 | 正反面彩色复印件一份 |
| 年度完税证明 | 彩色复印件一份 |
| 申请函 | 由计划与投资部门出具,复印件一份 |
| 商务签证 | |
| 投资者签证 | 彩色复印件一份 |
| 工作许可 | 正本及复印件 |
| 申请表 | 使用该司制式表格 |
| 护照 | 提交彩色复印件,并携带正本供核验后退还 |
| 经营许可证 | 由对口部门出具,彩色复印件 |
| 证件照(3×4) | 三张 |
法律依据
- 《外国人入出境与管理法》
- 《关于规费及服务费的主席令》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公安部外侨管理司
- 办理周期
- 相关法规未规定时限,专项规定要求不超过3个工作日。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续期程序
- 有效期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合同期限而定,可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3年或5年。
补充说明
外国投资者携带家属的,居留许可上职业栏记载为随行。未满15周岁及65周岁以上人员,依照《规费与服务费主席令》第三十五条免收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