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420
无线电通信频率使用许可
Permit to Use the Radio Frequency Communication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ນຳໃຊ້ຄື້ນຄວາມຖີ່ວິທະຍຸສື່ສານ
拟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国内外主体,须向邮电部无线电频率司申领使用许可。材料齐全后25个工作日内审核,届满前60日可申请延期。
适用对象
拟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国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须向邮电部取得许可。
申请条件
- 以无线电频率开展经营的,须持有企业登记证,资金状况稳健,使用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政策、战略及频率划分规划,具备使用、发展和经营计划,并满足技术标准及各类通信相应条件。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无线电通信网络发展计划 | |
| 年度完税证明 | |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申请表 | |
| 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 |
| 经营许可证 | |
| 有关部门决定或证明复印件 | 机构或组织提供 |
| 其他相关文件 |
法律依据
- 《无线电频率通信法》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邮电部无线电频率司
- 办理周期
- 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不齐或不符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不予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12 个月
- 续期程序
- 频率使用人可在届满前60日内提交申请函及材料办理延期,并须持续符合许可证条件、缴清各项义务、规费和收费。
补充说明
无线电通信种类较多,不同类型发证所需技术材料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