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401
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权许可
Permit for State Land Leasing or Concession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ໃຫ້ເຊົ່າ ຫລື ສໍາປະທານທີ່ດິນຂອງລັດ
拟租赁或取得国有土地特许权用于工业、旅游、农业、造林、矿业、经济特区等项目的主体,须向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土地管理司申领许可。签署特许权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
适用对象
拟租赁或取得国有土地特许权、并按协议约定用途开展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涉及工业、旅游区服务、住宿服务、体育场、农业、造林、矿业、赌场、经济特区及其他需要租用或特许使用国有土地的投资项目。
申请条件
- 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权须按特定用途核定面积,不得超过工业厂房、工业区、农业经营、矿业等相应用途的面积上限。
- 租赁范围与他人权属重叠的,承租人须向权利人支付合理补偿。
- 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取得对口部门批准,并已获得拟开展业务的投资许可证。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环境合规证明 | |
| 特许权行业投资许可证 | |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 | |
| 申请函 | |
| 投资许可证 | 适用于特许权业务 |
| 特许权协议 | |
| 项目开发协议 |
法律依据
- 《土地租赁或土地特许权政令》
- 《土地法(修订)》
- 《关于规费及服务费的主席令》
- 《国有土地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主席令》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土地管理司
- 办理周期
- 取得投资许可证并与国家签署特许权协议后,开发商的国有土地特许权许可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续期程序
- 许可延期随项目延期办理。例如项目获30年土地特许权、后又获准延期20年的,许可按特许权协议相应延长20年。
补充说明
土地管理司向申请人核发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权许可,并附特许权范围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