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401

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权许可

Permit for State Land Leasing or Concession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ໃຫ້ເຊົ່າ ຫລື ສໍາປະທານທີ່ດິນຂອງລັດ

拟租赁或取得国有土地特许权用于工业、旅游、农业、造林、矿业、经济特区等项目的主体,须向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土地管理司申领许可。签署特许权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

适用对象

拟租赁或取得国有土地特许权、并按协议约定用途开展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涉及工业、旅游区服务、住宿服务、体育场、农业、造林、矿业、赌场、经济特区及其他需要租用或特许使用国有土地的投资项目。

申请条件

  1. 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权须按特定用途核定面积,不得超过工业厂房、工业区、农业经营、矿业等相应用途的面积上限。
  2. 租赁范围与他人权属重叠的,承租人须向权利人支付合理补偿。
  3. 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取得对口部门批准,并已获得拟开展业务的投资许可证。

首次申请材料

材料 说明
环境合规证明
特许权行业投资许可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
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
申请函
投资许可证 适用于特许权业务
特许权协议
项目开发协议

递交方式

递交途径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受理地址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土地管理司
办理周期
取得投资许可证并与国家签署特许权协议后,开发商的国有土地特许权许可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

有效期与续期

是否有有效期
是
续期程序
许可延期随项目延期办理。例如项目获30年土地特许权、后又获准延期20年的,许可按特许权协议相应延长20年。

补充说明

土地管理司向申请人核发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权许可,并附特许权范围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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