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358
著作权通知核准函
Approval Letter of the Notification of Copyright
ໜັງສືຮັບຮອງການແຈ້ງຂໍ້ມູນລິຂະສິດ
拟就其作品办理著作权或邻接权通知备案的权利人,须向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司申领核准函,办理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就其文学、科学及艺术领域作品依老挝法律取得权利证明的著作权或邻接权权利人。
申请条件
- 权利人为作者、表演者、首次固定声音的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及发起并制作有声有像广播的广播组织。
- 受保护作品范围见二〇一七年《知识产权法》第九十二条。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著作权通知作品样品 | |
| 申请表 | 使用该司制式表格。 |
法律依据
- 《知识产权法(2017年修订)》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司
- 办理周期
- 15 个工作日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否
补充说明
著作权或邻接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即产生,无须登记;但可向科学技术部办理权利通知备案,作为证据或记录,尤其便于侵权或争议时使用,见二〇一七年《知识产权法》第九十七条。受保护作品范围见该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