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317
文物复制品出口许可
Permit to Export Artifact Replica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 ນຳອອກເຄື່ອງຈຳລອງຮຽນແບບວັດຖຸບູຮານ
拟出口文物复制品的个人或法人,须向信息文化旅游部遗产司申领本许可,办理时限通常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出口文物复制品的个人或法人。文物复制品指新制作、在外形、尺寸、颜色、纹样、装饰及其他特征上与原件相同的仿制品。
申请条件
- 拟出口物品须经主管机关确认属于复制品而非真品;申请人须提交载明登记编号及文物说明的文件,以及该复制品的买卖凭证。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申请表 | |
| 证件照(三乘四厘米) | 出口人照片两张。 |
| 经营许可证 | 一份。 |
| 住址证明 | 在老挝居住的老挝公民或外籍人士提交。 |
| 身份证或护照 | 出口人证件。 |
| 购买凭证 | 店铺出具的购买凭证。 |
法律依据
- 《国家遗产法(修订)》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信息文化旅游部遗产司
- 办理周期
- 3 个工作日。相关法律未规定审查时限,主管部门说明通常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否
补充说明
拟出口物品须经主管机关确认属于复制品而非真品;申请人须提交载明登记编号及文物说明的文件,以及该复制品的买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