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265
检查站燃油质量证明
Certificate of Fuel Quality at Checkpoint
ໃບຢັ້ງຢືນ ຄຸນນະພາບນໍ້າມັນເຊື້ອໄຟ ປະຈໍາດ່ານ
拟在老挝生产、进出口、加工或销售燃油的经营者,须向科学技术部标准化与计量司申领检查站燃油质量证明,材料齐全后现场快速出具。
适用对象
拟在老挝生产、进口、出口、加工及销售各类燃油的燃油经营者。
申请条件
- 送检燃油的化学及物理指标须符合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核准公布的国家标准。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燃油进口计划 | |
| 申请函 | |
| 出口国燃油进口质量证明 | 并附发票及质量检验证明,须为六个月内出具。 |
| 燃油进口许可 | 由工业与商业部进出口司出具。 |
| 车辆质量证明 | 燃油运输车辆的质量证明。 |
法律依据
- 《关于燃油管理、检验及质量证明的决定》
- 《计量法(修订)》
- 《关于规费及服务费的主席令》
- 《标准法(修订)》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科学技术部标准化与计量司
- 办理周期
- 无明确办理时限。申请经审议、材料齐全后,将按国家标准检验燃油质量;首辆油罐车约二十至二十五分钟出具证明,后续油罐车约三至五分钟。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否
- 续期程序
- 本证仅可一次性使用。
补充说明
各类燃油容器外侧须有标签及标识,标签内容须使用老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