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234

软件与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心经营许可证

License to Operate Software and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 Center Business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ດຳເນີນທຸລະກິດຊອບແວ ແລະ ສູນບໍລິການຂໍ້ມູນຂ່າວສານຜ່ານອິນເຕີເນັດ

拟申领本证的个人及法人,拟从事软件与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心业务,须向科技与通信部数字技术司申领,办理时限为十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申领本证的个人及法人,拟从事软件与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心业务。软件服务包括软件创作、开发、发行及其他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心指创作、开发并提供电子信息(含电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并在接入互联网的电子设备上展示的业务。

申请条件

  1. 须配备与拟提供服务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
  2. 须有适宜的经营场所。
  3. 不得处于老挝法律项下的财产没收、破产或无力偿债程序。
  4. 所提供服务须严格符合邮电部第一四三号协议规定的技术与安全标准,包括支持老挝语使用、运行高效,并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二九一一零号标准。

首次申请材料

材料 说明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办时须提交。
学历证明 亦可提交信息技术或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企业登记证
财务状况证明 亦可提交在老挝境内银行开立的企业账户证明。
住址证明
身份证件复印件 亦可提交户口簿或董事护照。
其他经营相关材料 包括租赁合同、合伙协议、网络租赁合同等。
个人简历
总经理照片
企业场所确认
可行性研究报告

递交方式

递交途径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受理地址
科技与通信部数字技术司
办理周期
10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内容有误或申请人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该司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有效期与续期

是否有有效期
是
有效期
12 个月
续期程序
须在到期前至少三十日申请延期,该司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延期申请。

补充说明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处以一千万基普罚款。许可证到期后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的,处以一百万基普罚款。使用、出租或转让他人许可证的,处以五百万基普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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