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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账证明
Account Holding Certificate
ໃບຕິດຕາມການຖືບັນຊີ
已登记的经营主体须向财政部会计司申领「建账证明」。办理时限约 5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已办理企业登记的经营主体,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取得税务机关义务证明、从事临时经营的法人及企业(第〇九二八号指示第一章第四款)。
申请条件
- 会计企业主体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每年不迟于三月三十一日)向相应会计部门及其他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第〇九二八号指示第三章第九款)。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所需材料因企业类型而异 | 企业单位须按《会计法》第三十一条,依企业类型提交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有):一、微型企业:日记账、现金收支凭证。二、中小企业:财务报表、进度报告、财务报告附件。三、大型企业及公益企业:除中小企业材料外,还须提交资本变动表及现金流量表。除财务报告外,企业还须提交与义务缴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年度完税证明及其他材料,用以核实财务状况及银行账户持有的准确性(第〇九二八号指示第三章第八款)。 |
法律依据
- 《关于实施〈会计法〉的指示》
- 《会计法(修订)》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财政部会计司
- 办理周期
- 5 个工作日。备忘录完成后,建账证明须不迟于五个工作日核发(第〇九二八号指示第三章第十二款)。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12 个月
- 续期程序
- 建账证明有效期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已建账但尚未取得建账证明、新设立或刚开始实施会计工作的主体:开展检查;就会计工作实施情况制作备忘录;核发年度建账证明。首次提交或送达年度财务报表的,会计主管机关通知企业后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否则将予以警告并依规采取其他措施;检查后,会计主体与会计主管机关须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备忘录并备齐材料,备忘录完成后不迟于五个工作日核发建账证明。已接受审计监测(持有年度审计企业监测证明)的主体:检查材料,必要时检查其他会计资料,为解决问题可进行现场检查;记录会计工作实施情况;核发年度审计企业监测证明。检查后,实施会计的主体与会计检查机关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备忘录并备齐材料,备忘录完成后不迟于五个工作日核发建账证明(第〇九二八号指示第三章第十二款)。
补充说明
建账证明用于监测评估实施企业上一年度会计工作情况,作为核发下一会计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建账证明的依据。建账证明并不核验会计企业主体财务报表数字的准确性,而旨在推动会计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第〇九二八号指示第二章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