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160
人寿保险经营许可证(暂缓办理)
License for Operation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Temporarily Suspended)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ດຳເນີນທຸລະກິດປະກັນໄພຊີວິດ (ໂຈະຊົ່ວຄາວ)
拟经营人寿保险的个人或法人,须向财政部国有企业与保险管理司申领「人寿保险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约 15 个工作日。目前对新设业务暂缓核发。
适用对象
拟创办并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个人或法人。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终身风险为标的,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赔偿。
申请条件
- 企业须取得计划与投资部核发的投资许可证。
- 创办人须有良好经营记录,未曾因故意经济犯罪被定罪,且不在恐怖分子及跨国犯罪名单之列。
- 在整个经营期间注册资本不少于一百六十亿基普。
- 须将相当于注册资本三分之一的保障资金存放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运营的稳健商业银行,并通知财政部:开立、支取或关闭该存款账户,须由保险公司与国有企业与保险管理司共同签字;该商业银行须被告知该司有权随时监测账户余额;保障资金的动用须经财政部批准。
- 须配备具备保险领域知识、能力、专长及相应证书的人员。
- 须有明确的短、中、长期经营计划。
- 过去五年内人寿保险经营许可证未曾被吊销。
- 外国投资者还须:具备不少于五年保险从业经历;持有外国保险公司代表处开办许可;并持有其原籍国核发的保险业务创办及经营许可。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合资协议/合伙协议/公司设立协议 | |
| 投资许可证 | |
| 经营计划 | 前五年 |
| 股东会决议 | |
| 总经理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 |
| 公司章程 | |
| 总经理简历 | |
| 企业场所确认 | |
| 总经理护照复印件 | 外籍人员 |
| 总经理证件照 | 六张(三个月内拍摄) |
| 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时) | |
| 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证 | |
| 规定保证金缴存证明 | 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 |
法律依据
- 《保险法(修订)》
- 《关于核发保险经营许可证的指示》
- 《关于暂停核准新设保险投资的通知》
- 《关于实施〈保险法〉的指示》
- 《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 《保险业务管理及经营规定决定》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财政部国有企业与保险管理司
- 办理周期
- 15 个工作日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否
- 续期程序
- 许可证有效期一年,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须在下一年度首三个月内(每年三月三十日前)办理展期并缴纳展期费用。
补充说明
先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许可证,用于监测监管;经核实完全符合全部条件后,再核发正式许可证。目前政府已发文暂停向新设业务核发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