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154
技能开发中心创办许可证
License to Establish Skill Development Center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ສ້າງຕັ້ງສູນພັດທະນາສີມືແຮງງານ
拟创办技能开发中心的个人或实体,须向劳动和社会福利部技能开发与就业司申领「技能开发中心创办许可证」。办理时限约 30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创办技能开发中心、向社会提供培训及技能专长提升、并按国家技能标准培养工作能力与职业态度的个人或实体。
申请条件
- 须为年满二十一周岁的老挝公民,或与老挝公民合资的外国人,且不得处于破产情形。
- 须具备与技能开发相关的学历或工作经历。
- 身体健康。
- 品行良好。
- 须有注册资本。
- 须由本人亲自提交申请。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总经理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 |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
| 财务及资产证明/财务报表 | |
| 健康证明 | |
| 总经理证件照 | |
| 总经理简历 | |
| 学历证明 | 总经理 |
| 合资协议/合伙协议/公司设立协议 | |
| 投资许可证 | 计划与投资部出具 |
| 企业登记证 | 工业与贸易部出具 |
| 辞去公职的证明 | 申请人曾为公职人员的 |
| 申请表 |
法律依据
- 《关于规费及服务费的主席令》
- 《技能劳动者培养与发展政令》
- 《劳动法(修订)》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劳动和社会福利部技能开发与就业司
- 办理周期
- 30 个工作日。申请人须先向计划与投资部领取创办技能开发中心申请表;材料齐全准确后,审查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其后,技能开发与就业司及省(万象市)劳动和社会福利厅将进行实地检查。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续期程序
- 相关法律未规定核发时限,展期以技能开发实施情况评估为依据。
补充说明
一九九八年至二〇一四年,共登记十一家技能开发中心(均为老挝业主),其中七家为公立、四家为私立,由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管理。自二〇一五年至今,未再有新的技能开发中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