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101

杂志创办许可证

License to Establish a Magazine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ສ້າງຕັ້ງວາລະສານ

拟创办杂志的个人、法人及组织,须向信息、文化和旅游部大众传媒司申领「杂志创办许可证」。办理时限约 15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创办媒体机构(杂志)的个人、法人及组织。

申请条件

  1. 由媒体所有人明确机构名称、媒体类型、指导思想、符合机构职责的宗旨、服务对象、印刷媒体的出版发行范围、发射功率、发行时间、频率、传输范围,以及该媒体机构拟使用的语言和互联网用户名。
  2. 明确媒体产品的名称、结构、内容及形式。
  3. 须具备《大众传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组织架构及合格人员。
  4. 须有办公场所、交通工具、技术设备及保障运作的资金。
  5. 须符合各时期传媒发展计划及管理要求。

首次申请材料

材料 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函 致信息、文化和旅游部部长(须分别经信息、文化和旅游办公室及厅确认)

续期材料

材料 说明
省长决定 批准创办该杂志
许可证展期申请函
经营许可证 正本
企业登记证 由工业与贸易厅出具
年度完税证明
证件照(3×4) 两张
经营情况报告 上一年度

递交方式

递交途径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受理地址
信息、文化和旅游部大众传媒司
办理周期
15 个工作日。信息、文化和旅游部须在收到申请后九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有效期与续期

是否有有效期
是
有效期
12 个月
续期程序
材料齐全后,主管部门将进行实地检查。

补充说明

创办媒体机构须凭本证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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