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101
杂志创办许可证
License to Establish a Magazine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ສ້າງຕັ້ງວາລະສານ
拟创办杂志的个人、法人及组织,须向信息、文化和旅游部大众传媒司申领「杂志创办许可证」。办理时限约 15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创办媒体机构(杂志)的个人、法人及组织。
申请条件
- 由媒体所有人明确机构名称、媒体类型、指导思想、符合机构职责的宗旨、服务对象、印刷媒体的出版发行范围、发射功率、发行时间、频率、传输范围,以及该媒体机构拟使用的语言和互联网用户名。
- 明确媒体产品的名称、结构、内容及形式。
- 须具备《大众传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组织架构及合格人员。
- 须有办公场所、交通工具、技术设备及保障运作的资金。
- 须符合各时期传媒发展计划及管理要求。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申请函 | 致信息、文化和旅游部部长(须分别经信息、文化和旅游办公室及厅确认) |
续期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省长决定 | 批准创办该杂志 |
| 许可证展期申请函 | |
| 经营许可证 | 正本 |
| 企业登记证 | 由工业与贸易厅出具 |
| 年度完税证明 | |
| 证件照(3×4) | 两张 |
| 经营情况报告 | 上一年度 |
法律依据
- 《关于规费及服务费的主席令》
- 《大众传媒法(修订)》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信息、文化和旅游部大众传媒司
- 办理周期
- 15 个工作日。信息、文化和旅游部须在收到申请后九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12 个月
- 续期程序
- 材料齐全后,主管部门将进行实地检查。
补充说明
创办媒体机构须凭本证申请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