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786
经济特区开发项目投资许可证
Investment License for Special Economic Zone Development Projec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ລົງທຶນໂຄງການພັດທະນາເຂດເສດຖະກິດພິເສດ
拟投资开发经济特区的法人,向计划投资部经济特区促进与管理办公室申领投资许可证。政府批准后,主管部门通常在7个工作日内发证。
适用对象
拟投资开发由政府设立、实行专门管理机制以便利投资的经济特区的法人,涵盖产业集群、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出口工业加工、技术与信息开发区、服务、贸易、旅游娱乐、房地产、现代商场、运输服务、银行及金融等。
申请条件
- 申请人须为法人。
- 申请人须有稳定、良好的财务状况,并经可靠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核查证明。
- 申请人须有经相关部门证明确认的成功业绩和经验。
- 申请人须未曾被宣告破产,亦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监禁。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申请函 | 关于开发经济特区 |
| 环境合规证明 | |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 | |
| 项目开发总体规划及初期建设计划 | |
| 经济特区开发合同 | |
| 经济特区区域证明 | |
| 经济特区开发总体规划 | |
| 其他相关文件 | 开发方案中规定的文件 |
法律依据
- 《投资促进法(修订)》
- 《经济特区政令》
- 《沙湾-色诺经济特区管理及投资促进政策总理政令》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计划投资部经济特区促进与管理办公室
- 办理周期
- 相关法规未规定审批时限。主管部门说明,实践中政府同意并批准相关投资者申请后,主管部门将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本手续。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续期程序
- 经济特区投资期限取决于投资类型、规模、投资额、条件及各项目可行性,最长不超过50年;续期须经政府、国会或省议会批准。
补充说明
经济特区内业务通常不在受控目录之列。属于受控目录的,开业前须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经济特区开办步骤如下:一、计划投资部与申请人签订谅解备忘录,使其可在最长18个月内开展拟建经济特区的详细研究,供审批;二、本手续持有人须开办项目管理公司管理经济特区,该公司须符合《投资促进法》对特许经营规定的注册资本及资本入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