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786

经济特区开发项目投资许可证

Investment License for Special Economic Zone Development Projec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ລົງທຶນໂຄງການພັດທະນາເຂດເສດຖະກິດພິເສດ

拟投资开发经济特区的法人,向计划投资部经济特区促进与管理办公室申领投资许可证。政府批准后,主管部门通常在7个工作日内发证。

适用对象

拟投资开发由政府设立、实行专门管理机制以便利投资的经济特区的法人,涵盖产业集群、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出口工业加工、技术与信息开发区、服务、贸易、旅游娱乐、房地产、现代商场、运输服务、银行及金融等。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须为法人。
  2. 申请人须有稳定、良好的财务状况,并经可靠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核查证明。
  3. 申请人须有经相关部门证明确认的成功业绩和经验。
  4. 申请人须未曾被宣告破产,亦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监禁。

首次申请材料

材料 说明
申请函 关于开发经济特区
环境合规证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
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
项目开发总体规划及初期建设计划
经济特区开发合同
经济特区区域证明
经济特区开发总体规划
其他相关文件 开发方案中规定的文件

递交方式

递交途径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受理地址
计划投资部经济特区促进与管理办公室
办理周期
相关法规未规定审批时限。主管部门说明,实践中政府同意并批准相关投资者申请后,主管部门将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本手续。

有效期与续期

是否有有效期
是
续期程序
经济特区投资期限取决于投资类型、规模、投资额、条件及各项目可行性,最长不超过50年;续期须经政府、国会或省议会批准。

补充说明

经济特区内业务通常不在受控目录之列。属于受控目录的,开业前须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经济特区开办步骤如下:一、计划投资部与申请人签订谅解备忘录,使其可在最长18个月内开展拟建经济特区的详细研究,供审批;二、本手续持有人须开办项目管理公司管理经济特区,该公司须符合《投资促进法》对特许经营规定的注册资本及资本入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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