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783
受控化学品进口核准
Import Authorization of Controlled Chemicals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ທາງການກ່ອນຈະນຳເຂົ້າສານເຄມີຄວບຄຸມ
拟进口受控化学品用于生产、经销或持有的个人或组织,向卫生部食品药品司申领进口核准。办理时限14日,有效至当年年底。
适用对象
拟进口受控化学品用于生产、经销或持有的个人或组织。
申请条件
- 须为已获卫生部或其他相关部门授权、可从事食品药品用前体化学品生产、进出口、经销、采购、运输或过境的个人或组织。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申请表 | 由食品药品司提供 |
| 化学品年度进口计划 | 由卫生部或相关部门出具 |
| 相关登记证明及其他许可复印件 | 例如企业登记证、经营许可证、化学品进口计划及工厂开办证明 |
法律依据
- 《药品及医疗产品法(修订)》
-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管理决定》
-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目录决定》
递交方式
- 受理地址
- 卫生部食品药品司
- 办理周期
- 14日。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续期程序
- 本许可自签署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进口核准无须续期。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实际进口,该许可将被废止。
补充说明
进口公司须将进口核准原件提交出口公司或工厂。进口核准过期或发生变更的,进口公司须将证明退回食品药品司办理续期或变更。进口公司须按食品药品司规定格式附药品销售报告。进口核准不得作为药品进口许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