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774

医药用麻醉药品进出口过境核准

Import-Export-Transit Authorization of Narcotic Drugs Used in Medicine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ທາງການກ່ອນຈະນຳເຂົ້າ-ສົ່ງອອກ-ສົ່ງຜ່ານ ຢາເສບຕິດທີ່ນຳໃຊ້ໃນທາງການແພດ

拟进出口或过境医药用麻醉药品的个人或组织,须先取得卫生部核准,向食品药品司办理。办理时限14日,过期可续至当年年底。

适用对象

拟进口用于生产、经销或持有麻醉药品,或拟出口、过境的个人或组织,均须取得卫生部批准。

申请条件

  1. 已依法登记、具备进出口及经销条件的制药厂和药品进出口公司。
  2. 已依法登记、可凭医师处方零售的一类和二类药店。
  3. 已获许可、可由药师按医师处方经销或零售的中央和地方公立医院或私立医院。

首次申请材料

材料 说明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
申请表 由食品药品司提供
药品注册证明
药品证明文件
检验分析证明
买卖合同 供应商与医院之间的合同(复印件)
中标相关文件

递交方式

递交途径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受理地址
卫生部食品药品司
办理周期
14日。

有效期与续期

是否有有效期
是
有效期
6 个月
续期程序
核准过期的,可续期至当年12月31日。

补充说明

进口公司须将进口核准原件提交出口公司或工厂。进口核准过期或发生变更的,进口公司须将证明退回食品药品司办理续期或变更。进口公司须按食品药品司规定格式附药品销售报告。进口核准不得作为药品进口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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