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740
药用天然资源出口许可
Permit to Export Medical Pharmacognosy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ສົ່ງອອກຊັບພະຍາກອນທໍາມະຊາດທີ່ເປັນຢາ
拟出口药用天然资源的个人或法人,原则上仅限政府批准的水电及输电工程建设采挖情形,向卫生部食品药品司申办。法律未规定时限,主管部门建议通常不超过20日。
适用对象
拟出口药用天然资源的个人或法人,须先取得政府批准,且仅限于因水电厂、输电通道及输电线路建设而采挖的情形。特殊情况下,公司或工厂申请出口季节性、采集不致灭绝、由卫生部监管的果实品种(例如胖大海),卫生部可批准出口。
申请条件
- 须为进出口公司。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申请函 | |
| 企业登记证 | |
| 农林经营许可证 | |
| 非木材林产品采挖许可 | 由农林部门出具 |
| 年度完税证明 | |
| 发票 | |
| 买卖合同 | |
| 现场核查报告 | 卫生部门派人共同参加核查 |
| 政府对基础设施区域采挖的批准决定 |
法律依据
- 《药品及医疗产品法(修订)》
- 《药用自然资源政令》
- 《关于落实总理第一五五号药用资源政令的实施细则》
- 《关于规费及服务费的主席令》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卫生部食品药品司
- 办理周期
- 法律未规定审批时限,主管部门建议通常不超过20日;须在20日内材料正确、齐全方可获批。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10 个月
- 续期程序
- 进出口公司须先取得政府关于水电厂、输电通道及输电线路建设区域采挖的许可,再由卫生部批准出口。
补充说明
获许可的个人和组织须履行发证机关规定的义务,参与生态系统维护与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