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724
放射源使用许可
Permit for Using Radiation Sources
ໜັງສືອະນຸຍາດນຳໃຊ້ແຫຼ່ງກຳເນີດລັງສີ
在老挝进口、出口、过境或持有放射源的经营者,须向科学司申领放射源使用许可。办理时限约十个工作日,有效期二十四个月。相关表格尚待正式公布。
适用对象
在老挝从事放射源进口、出口、过境及持有的经营者(个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申请条件
- 须按《辐射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及科学司针对各类放射源要求的补充材料,提交齐全文件。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申请函 | |
| 放射源资料 | 包括数量、类型和特性 |
| 放射源证明材料 | 由资助方或相关机构出具 |
| 放射源供应方证明 | 附相关明细 |
| 辐射来源资料 | |
| 辐射来源安全分析与评估报告 | |
| 风险防护与紧急撤离预案 | |
| 经营者资金来源与财务状况材料 | 亦包括股东及受益人情况 |
| 辐射使用经营活动证明 |
续期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续期申请表 | |
| 经营活动证明 | |
| 服务费及证书费缴费收据 | |
| 辐射安全证明 | |
| 放射源使用环境影响报告 |
法律依据
- 《辐射安全法》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科学司
- 办理周期
- 约十个工作日。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24 个月
- 续期程序
- 须按《辐射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及科学司针对各类放射源要求的补充材料,提交齐全文件。
补充说明
《辐射安全法》刚刚颁布。为方便申请人,已指定专门小组和处室负责答疑。表格均已备妥,正待正式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