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724

放射源使用许可

Permit for Using Radiation Sources

ໜັງສືອະນຸຍາດນຳໃຊ້ແຫຼ່ງກຳເນີດລັງສີ

在老挝进口、出口、过境或持有放射源的经营者,须向科学司申领放射源使用许可。办理时限约十个工作日,有效期二十四个月。相关表格尚待正式公布。

适用对象

在老挝从事放射源进口、出口、过境及持有的经营者(个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申请条件

  1. 须按《辐射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及科学司针对各类放射源要求的补充材料,提交齐全文件。

首次申请材料

材料 说明
申请函
放射源资料 包括数量、类型和特性
放射源证明材料 由资助方或相关机构出具
放射源供应方证明 附相关明细
辐射来源资料
辐射来源安全分析与评估报告
风险防护与紧急撤离预案
经营者资金来源与财务状况材料 亦包括股东及受益人情况
辐射使用经营活动证明

续期材料

材料 说明
续期申请表
经营活动证明
服务费及证书费缴费收据
辐射安全证明
放射源使用环境影响报告

递交方式

递交途径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受理地址
科学司
办理周期
约十个工作日。

有效期与续期

是否有有效期
是
有效期
24 个月
续期程序
须按《辐射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及科学司针对各类放射源要求的补充材料,提交齐全文件。

补充说明

《辐射安全法》刚刚颁布。为方便申请人,已指定专门小组和处室负责答疑。表格均已备妥,正待正式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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