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689
三级药店药师执业许可
Licensing Pharmacist for 3rd Class Pharmacy
ໃບທະບຽນວິຊາຊີບເພສັດຊະກຳສຳລັບທຸລະກິດຮ້ານຂາຍຍ່ອຍຢາ ຂັ້ນ 3
持有初级药学专业证书的人员,可申领三级药店药师执业许可,仅限卫生部认定确有必要的地方。无明确办理时限,有效期两年。
适用对象
持有初级药学专业证书的人员。
申请条件
- 须为老挝公民,并在老挝有至少五年常住。
- 外国人或非老挝籍但在老挝有常住的,须经老挝药学教育体系培养并取得卫生部许可。
- 私营或公共部门药师有权在工作时间内或工余开办药店,但农村地区须有至少两年从业经验,市区须有三年以上经验,并可配备经正式许可的助理。
- 不得处于受审、擅离职守状态,亦不得因药学执业过错而受纪律处分。
- 须身体健康。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申请表 | |
| 个人简历 | 附近一年内照片,一份 |
| 学历证明 | |
| 退休证或辞职信 | 或公务员身份证明 |
| 健康证明 | |
| 住址证明 | |
| 药师执业证明 | |
| 三乘四厘米证件照 | 近一年内拍摄 |
| 位置图 | 药店位置图 |
| 房间与器具布置方案 | |
| 房屋产权证明 | 或租赁合同 |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
| 国籍证明 | 外籍申请人适用 |
| 现场检查证明 | |
| 拟零售药品的国际非专利名称目录 | 拟在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 |
| 药品及医疗产品目录 |
续期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健康证明 | |
| 住址证明 | |
| 现场检查证明 | 由食品药品部门出具 |
| 上年度许可证 | |
| 续期申请表 |
法律依据
- 《药品及医疗产品法(修订)》
- 《零售药店决定(修订)》
- 《关于规费及服务费的主席令》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卫生部食品药品司
- 办理周期
- 无明确办理时限。各级开办药店许可申请须按第十九条第一款备齐材料,提交省(都)卫生厅;县卫生办公室及省食品药品科须现场检查评估,并将情况报送卫生部审查。三级药店药师执业许可仅核发给卫生部认为确有必要的特定地方。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24 个月
- 续期程序
- 药师执业许可有效期两年,到期三个月前须申请续期。由省(都)卫生厅审查续期后报告卫生部食品药品司(卫生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2922号药店决定第二十三条)。
补充说明
在大城市、省会、首都及县辖市区,仅允许开办一级、二级药店。三级药店仅可在卫生部认为确有必要的地方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