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679

船舶使用许可

Vessel Use Permit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ແລ່ນເຮືອ

依法持有所有权证明的船舶所有人,须向航道司申领船舶使用许可。办理时限约七个工作日,有效期一年,到期前一个月申请续期。

适用对象

依法持有所有权证明的船舶所有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任何组织。

首次申请材料

材料 说明
轮机员技术证书
船舶技术检验证明
进口许可、运输单据及船舶规费收据
进口船舶海关放行单 船舶系进口的适用
境外船舶登记注销证明 船舶曾在境外登记的适用
造船证明 及船厂企业登记证复印件(由船厂建造的适用)
造船证明 及造船人户口簿复印件(由个人建造的适用)
买卖合同 或所有权转让证明(涉及买卖的适用)
船舶技术与环境安全确认书
船舶照片(右侧全貌,十乘十五厘米)
船舶登记证
驾驶执照 或雇佣证明及驾船经验证明(五年以上,具备湄公河及其他河流驾船专长)

递交方式

递交途径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受理地址
公共工程与运输部航道司
办理周期
约七个工作日。

有效期与续期

是否有有效期
是
有效期
12 个月
续期程序
船舶使用许可即将到期时,船东须提前一个月向航道司提交申请函。许可有效期一年,到期后经营者应提交续期申请;技术检验委员会将登船检查,船舶状况不佳的须修理至可正常航行后再核发许可。船舶损坏、不符合技术条件或未达标准的,委员会将要求经营者维修,并在整修期间核发为期三个月的临时使用许可。

补充说明

航道司按其管辖范围核发各类船舶使用许可,包括:各类跨境客货运输船舶;载客量超过一百座的客运及旅游船舶;载重量超过三百吨的货运船舶;载客量超过一百人的餐饮趸船;大型资源开采船舶及工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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