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679
船舶使用许可
Vessel Use Permit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ແລ່ນເຮືອ
依法持有所有权证明的船舶所有人,须向航道司申领船舶使用许可。办理时限约七个工作日,有效期一年,到期前一个月申请续期。
适用对象
依法持有所有权证明的船舶所有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任何组织。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轮机员技术证书 | |
| 船舶技术检验证明 | |
| 进口许可、运输单据及船舶规费收据 | |
| 进口船舶海关放行单 | 船舶系进口的适用 |
| 境外船舶登记注销证明 | 船舶曾在境外登记的适用 |
| 造船证明 | 及船厂企业登记证复印件(由船厂建造的适用) |
| 造船证明 | 及造船人户口簿复印件(由个人建造的适用) |
| 买卖合同 | 或所有权转让证明(涉及买卖的适用) |
| 船舶技术与环境安全确认书 | |
| 船舶照片(右侧全貌,十乘十五厘米) | |
| 船舶登记证 | |
| 驾驶执照 | 或雇佣证明及驾船经验证明(五年以上,具备湄公河及其他河流驾船专长) |
法律依据
- 《关于规费及服务费的主席令》
- 《船舶登记规章》
- 《船舶登记指示》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公共工程与运输部航道司
- 办理周期
- 约七个工作日。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12 个月
- 续期程序
- 船舶使用许可即将到期时,船东须提前一个月向航道司提交申请函。许可有效期一年,到期后经营者应提交续期申请;技术检验委员会将登船检查,船舶状况不佳的须修理至可正常航行后再核发许可。船舶损坏、不符合技术条件或未达标准的,委员会将要求经营者维修,并在整修期间核发为期三个月的临时使用许可。
补充说明
航道司按其管辖范围核发各类船舶使用许可,包括:各类跨境客货运输船舶;载客量超过一百座的客运及旅游船舶;载重量超过三百吨的货运船舶;载客量超过一百人的餐饮趸船;大型资源开采船舶及工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