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590
印刷厂开办许可证
License to establish a print shop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ສ້າງຕັ້ງຮ້ານພິມ
拟开办印刷厂的个人或法人,须向出版司申领「印刷厂开办许可证」。外籍人员须先取得计划与投资部核准。办理时限约 3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开办印刷厂的个人或法人。
申请条件
- 须具备名称、宗旨、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
- 须具备保障经营所需的设施、交通工具、技术设备与资金。
- 须配备具备印刷知识与技能的合格人员。(《印刷发行法》第四十三条)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年度完税证明 | |
| 证件照(3×4) | |
| 位置图 | |
| 地址证明 | |
| 申请表 | |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
| 履历 |
续期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证件照(3×4) | |
| 年度报告 |
法律依据
- 《关于规费及服务费的主席令》
- 《印刷发行法》
- 《印刷广告设计管理决定》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出版司,信息文化旅游部
- 办理周期
- 3 个工作日。以主管部门实际办理为准。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12 个月
- 续期程序
- 本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 12 个月。
补充说明
外籍人员须先取得计划与投资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