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569
招牌业务经营许可证
Signage Business Operating License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ດຳເນີນທຸລະກິດປ້າຍ
拟经营招牌设计、制作与安装的个人或法人,须向文学与出版司申领「招牌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约 8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经营招牌内容设计、制作与安装的个人或法人。招牌属于媒体产品,由文字、图片、绘画、雕塑、蚀刻、雕刻及彩灯等构成,用于标识场所、开展宣传教育,使社会知晓并理解相关信息。
申请条件
- 须具备经营场所(办公地点)、可行性研究报告、交通工具、技术设备及保障经营所需资金,并配备具备招牌技能、职业道德且符合《标牌法》要求的人员。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企业位置图 | |
| 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证 | |
| 税务登记证 | |
| 申请表 | |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法律依据
- 《关于规费及服务费的主席令》
- 《标牌法》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办理周期
- 8 个工作日。《标牌法》规定,自收齐申请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招牌业务核准同样为 8 个工作日。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否
- 续期程序
- 无需续期。
补充说明
跨两省及以上、面向全国经营的招牌业务,由信息文化旅游部核发许可。省级、首都级招牌业务向省或首都信息文化旅游厅申请;县级向县级信息文化旅游办公室申请。安装招牌还须按相应管辖层级向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