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569

招牌业务经营许可证

Signage Business Operating License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ດຳເນີນທຸລະກິດປ້າຍ

拟经营招牌设计、制作与安装的个人或法人,须向文学与出版司申领「招牌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约 8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经营招牌内容设计、制作与安装的个人或法人。招牌属于媒体产品,由文字、图片、绘画、雕塑、蚀刻、雕刻及彩灯等构成,用于标识场所、开展宣传教育,使社会知晓并理解相关信息。

申请条件

  1. 须具备经营场所(办公地点)、可行性研究报告、交通工具、技术设备及保障经营所需资金,并配备具备招牌技能、职业道德且符合《标牌法》要求的人员。

首次申请材料

材料 说明
企业位置图
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
申请表
可行性研究报告

递交方式

递交途径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办理周期
8 个工作日。《标牌法》规定,自收齐申请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招牌业务核准同样为 8 个工作日。

有效期与续期

是否有有效期
否
续期程序
无需续期。

补充说明

跨两省及以上、面向全国经营的招牌业务,由信息文化旅游部核发许可。省级、首都级招牌业务向省或首都信息文化旅游厅申请;县级向县级信息文化旅游办公室申请。安装招牌还须按相应管辖层级向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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