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555
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License to operate information business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ດຳເນີນທຸລະກິດດ້ານຖະແຫຼງຂ່າວ
拟经营广播电视、招牌、电子媒体及影像器材等业务的个人或法人,须向信息文化旅游司申领「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约 15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经营广播电视、招牌、电子媒体、相机、摄像机、摄像及摄影业务的个人或法人。
申请条件
- 须具备与业务相关的场所、交通工具、技术设备及保障经营所需资金。
- 须配备 7 至 10 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合格人员。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申请表 | |
| 履历 | |
| 身份证 / 户口本复印件 | |
| 地址证明 | |
| 证件照(3×4) | |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企业组织架构图 | |
| 资信证明 | |
| 学历证明 |
法律依据
- 《标牌法》
- 《大众传媒法(修订)》
- 《印刷发行法》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万象首都信息文化旅游厅
- 办理周期
- 15 个工作日。相关法规未规定审核时限,但主管部门表示通常为 7 至 10 个工作日。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配合补正不齐材料。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12 个月
- 续期程序
- 本证有效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经营者须在每年 3 月前完成续期。
补充说明
主管部门将在核发许可前对公司场所进行实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