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555

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License to operate information business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ດຳເນີນທຸລະກິດດ້ານຖະແຫຼງຂ່າວ

拟经营广播电视、招牌、电子媒体及影像器材等业务的个人或法人,须向信息文化旅游司申领「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约 15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经营广播电视、招牌、电子媒体、相机、摄像机、摄像及摄影业务的个人或法人。

申请条件

  1. 须具备与业务相关的场所、交通工具、技术设备及保障经营所需资金。
  2. 须配备 7 至 10 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合格人员。

首次申请材料

材料 说明
申请表
履历
身份证 / 户口本复印件
地址证明
证件照(3×4)
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组织架构图
资信证明
学历证明

递交方式

递交途径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受理地址
万象首都信息文化旅游厅
办理周期
15 个工作日。相关法规未规定审核时限,但主管部门表示通常为 7 至 10 个工作日。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配合补正不齐材料。

有效期与续期

是否有有效期
是
有效期
12 个月
续期程序
本证有效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经营者须在每年 3 月前完成续期。

补充说明

主管部门将在核发许可前对公司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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