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515
燃油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License to Operate Import and Export of Fuel Business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ດຳເນີນທຸລະກິດນຳເຂົ້າ ແລະ ສົ່ງອອກນໍ້າມັນເຊື້ອໄຟ
拟经营燃油进出口业务的个人、法人及国内外公司,须向国内贸易司申领「燃油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约 30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经营燃油进出口业务的个人、法人及国内外公司。
申请条件
- 须持有燃油进出口经营许可。
- 须按第331号总理政令第七条第一款投入并缴足注册资本。
- 须依法建账。
- 须在老挝境内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购销款项均须通过银行结算。
- 须按上一年度日均供应量预留不少于 21 日的应急燃油储备,以供应自有经销商和加油站。
- 年进口及分销能力不少于 2 亿升。
- 企业商标须已依法注册。
- 须拥有带公司商标的燃油库,库容符合第331号总理政令第七条第二款。
- 本公司或集团至少须拥有 20 辆燃油运输车辆;车辆须符合技术标准、完成登记检验,并喷涂公司标识与色彩。
- 须拥有国内燃油经销商。
- 须设有在科学技术部依法登记的燃油质量检测室。
- 至少须有 3 名持燃油主管部门核发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
- 须按保险法投保。
- 注册资本不少于 1,500 亿基普,其中营运资金不少于 600 亿基普。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与境外燃油公司的代理证明或购销合同 | |
| 建设工程合格证明 | 燃油库 |
| 企业登记证 | |
| 税务登记证 | |
| 公司资产清单 | 含燃油库、车辆及燃油质检设备清单 |
| 证件照(3×4) | 董事或经理证件照两张 |
| 社会与环境证明 | 燃油库 |
| 燃油协会会员登记证明 | |
| 银行账户 | 在老挝境内银行开立 |
| 燃油业务培训合格证明 | 由燃油主管部门出具 |
| 消防安全证明 | 燃油库 |
法律依据
- 《燃油经营政令》
- 《工贸行业经营活动许可指引》
- 《燃油业务政令部分条款实施指引》
- 《企业登记决定》
- 《工贸部需申领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活动决定》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国内贸易司,工业与商业部
- 办理周期
- 30 个工作日。自规定材料提交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36 个月
- 续期程序
- 须在到期前 90 日提出续期申请,并持续符合下列条件:持有燃油进出口经营许可;已按第331号总理政令第七条第一款投入注册资本;依法建账;在老挝境内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购销款项均须通过银行结算;按上一年度日均供应量预留不少于 21 日的应急燃油储备,以供应自有经销商和加油站;年进口及分销能力不少于 2 亿升;企业商标已依法注册;拥有带公司商标的燃油库,库容符合第331号总理政令第七条第二款;本公司或集团至少拥有 20 辆燃油运输车辆,车辆须符合技术标准、完成登记检验,并喷涂公司标识与色彩;拥有国内燃油经销商;设有在科学技术部依法登记的燃油质量检测室;至少有 3 名持燃油主管部门核发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已按保险法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