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511

剧本核准

Approval on the screenplay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ກວດຜ່ານບົດລະຄອນ

拟以戏剧、对白、歌唱或木偶等形式演出传播表演艺术的主体,须向信息文化旅游部艺术与文化司办理剧本核准。本许可仅针对戏剧类表演,审核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以对白、歌唱、木偶或各类戏剧形式演出、传播表演艺术,并具备表演技能的个人或法人。

申请条件

  1. 须有可行性研究。
  2. 须有资金。
  3. 须有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和设备。
  4. 须配备具备表演艺术知识的适当人员。
  5. 须具备作品内容。

首次申请材料

材料 说明
演出内容说明
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表

递交方式

递交途径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受理地址
信息文化旅游部艺术与文化司
办理周期
相关法规未规定审核时限,主管部门告知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有效期与续期

是否有有效期
否
续期程序
依照《表演艺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办理。

补充说明

本许可仅针对戏剧类表演艺术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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