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511
剧本核准
Approval on the screenplay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ກວດຜ່ານບົດລະຄອນ
拟以戏剧、对白、歌唱或木偶等形式演出传播表演艺术的主体,须向信息文化旅游部艺术与文化司办理剧本核准。本许可仅针对戏剧类表演,审核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以对白、歌唱、木偶或各类戏剧形式演出、传播表演艺术,并具备表演技能的个人或法人。
申请条件
- 须有可行性研究。
- 须有资金。
- 须有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和设备。
- 须配备具备表演艺术知识的适当人员。
- 须具备作品内容。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演出内容说明 | |
| 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 |
| 申请表 |
法律依据
- 《表演艺术法》
- 《关于规费及服务费的主席令》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信息文化旅游部艺术与文化司
- 办理周期
- 相关法规未规定审核时限,主管部门告知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否
- 续期程序
- 依照《表演艺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办理。
补充说明
本许可仅针对戏剧类表演艺术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