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492
使用国家一县一品商标许可
Permit to use National One District One Product (ODOP) Trademark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ນຳໃຊ້ກາໝາຍ ໜຶ່ງເມືອງ ໜຶ່ງຜະລິດຕະພັນ ແຫ່ງຊາດ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拟使用国家一县一品商标的企业或生产者组织,须经县、省工业与商业部门逐级审核后,由贸易促进司核发使用许可。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
适用对象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拟使用国家一县一品商标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申请条件
- 须由企业、生产者组织、家庭经营或合作社生产,生产用工少于50人;原料来自本地或国内其他地区,属可重复利用或可再生资源(如种植、养殖、自然生长),并在当地得到系统保护和管理。
- 生产与设计须具有独特性,并与地方文化和民族传统相关。
- 产品生产与服务须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标准和规定,保障健康、生命财产、消费者权益及环境安全。
- 同类产品须在设计、包装、商标或品牌上能够区分,必要时办理商标注册,以避免雷同。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产品样品或图片 | |
| 县工业与商业办公室关于准予企业或组织使用一县一品商标的申请函 | |
| 县委员会评价指标表 | |
| 一县一品县委员会任命决定 | |
| 省工业与商业厅关于准予企业或组织使用一县一品商标的申请函 | |
| 经营者使用一县一品商标的申请函 | |
| 企业登记证或组织设立协议 | |
| 身份证、居住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 |
| 产品历史渊源说明 | |
| 省一县一品委员会遴选会议纪要或省委员会评价报告 | |
| 产品详细信息 | |
| 评价报告 | 须有县委员会签名及姓名 |
| 标准证书 | 食品、饮料或药品须取得卫生部、省卫生厅或县卫生办公室食品药品部门出具的标准证书 |
| 任命县一县一品委员会的决定 |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办理周期
- 材料齐全并完成审核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材料不齐或中央审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将通知申请人或召开会议研究处理。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36 个月
- 续期程序
- 拟使用国家一县一品商标的,先向生产所在县工业与商业办公室申请,由县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县工业与商业办公室报省工业与商业厅及省委员会审核;再由省工业与商业厅报工业与商业部贸易促进司核发使用许可。
补充说明
材料须经县工业与商业办公室、省(万象市)工业与商业厅,再报贸易促进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