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481
审计企业年度监管证明
Annual Auditing Enterprise Monitoring Certificate
ໃບຕິດຕາມການດໍາເນີນວິສາຫະກິດກວດສອບ ປະຈໍາປີ
已获许可的审计企业须向财政部会计司申领年度监管证明,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报告经营情况。材料齐全后即时审核;不续办的,可处500万基普罚款。
适用对象
已获许可的审计企业。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透明度报告 | |
| 职业损害保险 | 如有 |
| 企业登记证 | |
| 申请函 | |
| 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 上一年度审计企业经营确认 | 复印件 |
| 年度完税证明 | |
| 向老挝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师公会缴纳年费的证明 | |
| 年度报告 | 审计企业年度报告 |
| 年度财务报告材料 | 含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报告、资产负债状况表、财务报告附件、折旧表及纳税申报表 |
| 附件一至六 | 详情请向会计司咨询 |
法律依据
- 《独立审计法》
- 《关于规费及服务费的主席令》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财政部会计司
- 办理周期
- 无明确办理时限。材料按规范表格齐全后,财政部会计司即时审核。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12 个月
- 续期程序
- 有效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法规未另作规定,但审计企业经营许可证注明,续期须持有本年度监管证明。
补充说明
会计企业与审计企业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向财政部定期报告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年度经营成果、组织架构、技术人员比例及《独立审计法》第五十条第六款规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年度财务报表;职业赔偿保险;员工继续教育;透明度报告。经警告后仍不续办本证明的,处以500万基普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