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480
会计企业监管证明
Accounting Enterprise Monitoring Certificate
ໃບຕິດຕາມການດຳເນີນວິສາຫະກິດບັນຊີ
已获许可的会计企业须向财政部会计司申领年度监管证明。材料齐全后即时审核;有效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续办经营许可时须提交本证明。
适用对象
已获许可的会计企业。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申请函 | |
| 会计企业业务活动报告 | |
| 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 上一年度会计企业经营确认 | 正本 |
| 企业登记证 | |
| 年度完税证明 | |
| 向老挝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师公会缴纳年费的证明 | |
| 企业员工继续教育证明 | |
| 年度财务报告材料 | 含年度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报告、资产负债状况表、财务报告附件、折旧表及纳税申报表 |
| 附件一至四(员工、会计业务、客户及其他服务) |
法律依据
- 《独立审计法》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财政部会计司
- 办理周期
- 无明确办理时限。材料按规范表格齐全后,财政部会计司即时审核。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12 个月
- 续期程序
- 有效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法规未另作规定,但会计企业经营许可证注明,续期须持有本年度监管证明。
补充说明
见《独立审计法》第六十三条及第九十条第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