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469
养殖场登记
Registration of an Animal Farm
ໃບທະບຽນຟາມລ້ຽງສັດ
拟开办养殖场供内销或出口的主体,在取得开办许可后须向农林部门办理养殖场登记。万象市约3个工作日办结;规模不同,分别由县级、省级或畜牧渔业司审批。
适用对象
拟开办养殖场、在固定场所饲养动物供内销或出口的个人、法人及组织。取得开办养殖场许可后,须办理本登记。
申请条件
- 养殖场须经县级农林办公室核证。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申请表 | |
| 县级农林办公室出具的养殖场存续证明 | |
| 地址证明 | |
| 开办养殖场许可 | |
| 证件照(3×4) | 两份 |
续期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县级主管部门证明 | |
| 上一年度登记证明 | |
| 续期申请表 | |
| 地址证明 | |
| 开办养殖场许可 | |
| 证件照(3×4) | 两份 |
法律依据
- 《养殖场业务管理决定》
- 《渔业法》
- 《畜牧与兽医法(修订)》
- 《动物及动物产品转移管理政令》
- 《2017年万象市养殖场及鱼场登记通知》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万象市农林司
- 办理周期
- 3个工作日(按主管部门告知)。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否
- 续期程序
- 续期申请提交后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
补充说明
外商或公私合资、以改良、生产和销售种畜为目的的养殖场,由畜牧渔业司审核批准。地方及中等规模养殖场,由省(万象市)农林厅审核批准。小型养殖场,由县级畜牧渔业办公室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