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440

表演艺术作品核准

Approval of the Performing Arts Products

ການກວດກາຜະລິດຕະພັນສິລະປະການສະແດງ

拟展示、传播或买卖音乐、舞蹈、演唱会等表演艺术作品的主体,须向信息文化旅游部艺术与文化司办理作品核准。审核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按场次核发、不可续期。

适用对象

拟以音乐、歌曲、舞蹈、演唱会或其他节庆等形式展示、传播或买卖表演艺术作品的个人或法人。

申请条件

  1. 须具备技术可行性研究。
  2. 须有充足资金、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和设备。
  3. 须配备具备表演艺术相关知识和能力的合格人员。

首次申请材料

材料 说明
申请函
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演出内容说明

递交方式

递交途径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受理地址
信息文化旅游部艺术与文化司
办理周期
相关法规未规定审核时限,主管部门告知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有效期与续期

是否有有效期
是
有效期
12 个月
续期程序
依照《表演艺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办理。本手续按场次核发,不可续期。

补充说明

本手续按场次单独核发,不可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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