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440
表演艺术作品核准
Approval of the Performing Arts Products
ການກວດກາຜະລິດຕະພັນສິລະປະການສະແດງ
拟展示、传播或买卖音乐、舞蹈、演唱会等表演艺术作品的主体,须向信息文化旅游部艺术与文化司办理作品核准。审核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按场次核发、不可续期。
适用对象
拟以音乐、歌曲、舞蹈、演唱会或其他节庆等形式展示、传播或买卖表演艺术作品的个人或法人。
申请条件
- 须具备技术可行性研究。
- 须有充足资金、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和设备。
- 须配备具备表演艺术相关知识和能力的合格人员。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申请函 | |
| 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 |
| 演出内容说明 |
法律依据
- 《表演艺术法》
- 《关于规费及服务费的主席令》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信息文化旅游部艺术与文化司
- 办理周期
- 相关法规未规定审核时限,主管部门告知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12 个月
- 续期程序
- 依照《表演艺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办理。本手续按场次核发,不可续期。
补充说明
本手续按场次单独核发,不可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