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364
招牌安装许可
Signage Installation Permit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ຕິດຕັ້ງປ້າຍໂຄສະນາ
已取得信息文化旅游部门许可的招牌广告公司,须向万象市公共工程与运输司申领招牌安装许可,办理时限约为十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已取得信息文化旅游部门许可证的招牌广告公司。
申请条件
- 须为从事招牌业务的公司。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企业登记证 | 申请人为企业时提交。 |
| 申请函 | |
| 文化部门内容核准或意见 | |
| 技术担保报告 | |
| 招牌设计图、位置图、技术图及结构计算书 | 大型招牌须由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设计)公司核验。 |
| 租赁合同 | 或场所业主意见。 |
| 跨县安装招牌申请函 | 拟在不同县多个地点安装时提交。 |
| 住址证明 | 申请人为个人时提交。 |
法律依据
- 《建设活动管理决定》
- 《标牌法》
- 《关于沿街招牌管理、保证金及罚款的补充规定》
- 《关于万象市交通秩序管控及广告招牌建设、修缮与安装管控的命令》
- 《关于城市及郊区管理的决定》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万象市公共工程与运输司
- 办理周期
- 10 个工作日。相关法规未规定时限,将按公共工程与运输司程序办理,最快约一周、最慢约三周。申请人应及时与主管机关沟通并补正材料,以加快办理。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12 个月
- 续期程序
- 本许可有效期一年,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须在每年三月内办理延期。手续与首次申请相同。跨路口悬挂招牌有效期为七日。
补充说明
本许可由省级核发;各类招牌含支架广告牌中,尺寸不超过二乘四米的路边招牌、以及店面招牌高度低于十一点五米的,由县级核发。灯箱由城市管理行政办公室主管。跨路口悬挂招牌须在十日内拆除。申请人须按每个点位缴存二十万基普保证金,按时拆除后可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