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320
开办养殖场许可证
License to Establish an Animal Farm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ດ້ານວິຊາການສ້າງຕັ້ງຟາມລ້ຽງສັດ
拟开办养殖场的个人或法人,须向农林部畜牧与渔业司申领本证,办理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开办养殖场、从事供国内销售及出口的动物饲养的个人或法人。
申请条件
- 养殖场须符合一般标准,即开办和经营养殖场的技术标准,包括具备充足的场区构成、饲养管理、饲料、用水、人力资源、动物卫生、环境以及该决定规定的措施。
- 还须符合特定标准,即针对特定动物种类、规模及特定养殖目标的技术标准。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个人简历 | |
| 住址证明 | |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
| 健康证明 | |
| 环境合规证明 | 由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出具。 |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法律依据
- 《畜牧与兽医法(修订)》
- 《养殖场业务管理决定》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农林部畜牧与渔业司
- 办理周期
- 15 个工作日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24 个月
- 续期程序
- 须在到期前至少四十五日办理延期,延期审议时限为十日。
补充说明
外商或公私合资、以改良、生产和销售种畜为目的的养殖场许可证,由畜牧与渔业司审议核准。地方中型养殖场由省(万象市)农林部门审议核准。小型养殖场由县级畜牧渔业办公室审议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