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320

开办养殖场许可证

License to Establish an Animal Farm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ດ້ານວິຊາການສ້າງຕັ້ງຟາມລ້ຽງສັດ

拟开办养殖场的个人或法人,须向农林部畜牧与渔业司申领本证,办理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开办养殖场、从事供国内销售及出口的动物饲养的个人或法人。

申请条件

  1. 养殖场须符合一般标准,即开办和经营养殖场的技术标准,包括具备充足的场区构成、饲养管理、饲料、用水、人力资源、动物卫生、环境以及该决定规定的措施。
  2. 还须符合特定标准,即针对特定动物种类、规模及特定养殖目标的技术标准。

首次申请材料

材料 说明
个人简历
住址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健康证明
环境合规证明 由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出具。
可行性研究报告

递交方式

递交途径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受理地址
农林部畜牧与渔业司
办理周期
15 个工作日

有效期与续期

是否有有效期
是
有效期
24 个月
续期程序
须在到期前至少四十五日办理延期,延期审议时限为十日。

补充说明

外商或公私合资、以改良、生产和销售种畜为目的的养殖场许可证,由畜牧与渔业司审议核准。地方中型养殖场由省(万象市)农林部门审议核准。小型养殖场由县级畜牧渔业办公室审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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