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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证明
Vessel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ໃບທະບຽນເຮືອ
依法持有船舶所有权证明的个人、法人或组织,须向公共工程与运输部航道司办理船舶登记,办理时限为十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须为依法持有所有权证明的船舶所有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任何组织。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船舶照片(右侧全貌,十乘十五厘米) | |
| 船舶进口、运输及发票材料 | |
| 进口船舶报关单 | |
| 船舶所有权证明 | |
| 境外船舶登记注销证明 | 船舶此前在境外登记的,须提交。 |
| 住址证明 | 由村级当局出具,须为三个月内签发。 |
| 申请表 | |
| 身份证件复印件 | 老挝公民、外侨或无国籍人提交。 |
| 护照 | 外籍人士提交。 |
| 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 法人提交。 |
| 船舶技术检验证明 | |
| 造船证明 | 并附造船厂企业登记证复印件;由造船厂建造时提交。 |
| 造船证明 | 并附建造人户口簿;由个人建造时提交。 |
| 买卖合同 | 或所有权转让证明;发生买卖的须提交。 |
| 船舶技术与环境安全确认 |
法律依据
- 《船舶登记规章》
- 《关于规费及服务费的主席令》
- 《船舶登记指示》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公共工程与运输部航道司
- 办理周期
- 10 个工作日。材料不齐的,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通知船东补正。材料齐全后将检验船舶及其技术状况;存在缺陷的,须通知船东按材料载明情况修复或改进,修复后再通知登记机关复查。状况与材料相符的,须自检验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向船东核发船舶登记证明。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60 个月
- 续期程序
- 船舶登记证明有效期五年,到期后经营者须备齐材料申请延期;技术检验委员会将检验船舶,状况不佳的须修理至可正常航行。
补充说明
航道司登记其主管范围内的船舶,包括:各类跨境客货运输船舶;载客或旅游船舶且座位超过一百个的;货运船舶且载重量超过三百吨的;载客超过一百人的餐饮趸船;以及采砂采石船和大型施工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