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247
采矿许可证
Mining License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ຂຸດຄົ້ນບໍ່ແຮ່
已取得投资许可证并签订矿业开发特许权协议的投资者,须向能源矿产部矿业管理司申领采矿许可证,办理时限为三十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取得投资许可证并签订矿业开发特许权协议后,投资者须向能源矿产部申领采矿许可。
申请条件
- 申请须提交矿业管理司。
- 须签订或续签矿业开发特许权协议。
- 须取得投资许可证。
- 须履行合同义务;已签订或续签矿业开发特许权协议但超过申请本证时限的,亦适用。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信息表 | 用于附于决定或采矿许可证。 |
| 证件照(三乘四厘米) | 须为三个月内拍摄。 |
| 身份证件复印件 | 亦可提交护照复印件。 |
| 投资许可证 | 亦可提交特许权登记证。 |
| 企业登记证 | 并附税务登记证。 |
法律依据
- 《矿产法(修订)》
- 《关于规费及服务费的主席令》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能源矿产部矿业司
- 办理周期
- 30 个工作日。取得投资许可证后,投资者须向能源矿产部申领采矿许可;该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审议发证。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240 个月
- 续期程序
-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十年,可每十年延期一次;有效期含矿山关闭后的监测期。延期条件为:须在到期前十二个月提出申请;已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财政及其他义务;执行已核准的采矿计划;具有延续项目的持续计划;必要时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
补充说明
投资者完成勘探并提交详细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拟开展采矿活动的,政府有权持有该矿业企业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