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246
增值选矿厂经营许可证
License to Operate a Value-Added Industrial Plant and Mineral Separation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ດຳເນີນກິດຈະການໂຮງງານອຸດສາຫະກໍາເສີມຄຸນຄ່າ ແລະ ແຍກແຮ່ທາດ
拟在老挝从事增值加工及选矿的境内外法人,须向能源矿产部矿业管理司申领本证,材料齐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审议。
适用对象
在老挝从事增值加工及选矿、以提供矿产品的境内外法人,分为两类:一是与政府签订矿业开发(或增值选矿)合同、持有投资部门特许权证书的主体,特许活动将与矿产普查许可证一并核发;二是经政府授权、持有投资部门投资证明、在无特许权矿区从事工厂活动的主体。
申请条件
- 无采矿特许权矿区的申请人,须持有工业与商业部门核发的企业登记证。
- 须完成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
- 须持有环境合规证明。
- 须取得投资部门(计划投资部)核发的投资许可证。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申请函 | |
| 投资许可证 | 亦可提交特许权登记证。 |
| 增值选矿厂建设方案 | |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须经能源矿产部核验。 |
| 工厂平面图 | 须按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门规定核准或核验。 |
| 环境合规证明 | 由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出具。 |
| 建设用地使用许可或决定 | 由相关省或万象市主管机关出具。 |
| 原料(矿产)说明 | 说明将供应增值选矿厂的矿产,如矿产购销合同或矿产购销初步协议。 |
法律依据
- 《关于规费及服务费的主席令》
- 《关于选矿厂管理的实施细则》
- 《矿产法(修订)》
递交方式
- 受理地址
- 能源矿产部矿业司
- 办理周期
- 30 个工作日。投资者提交齐全材料后,能源矿产部将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审议发证,见《增值选矿厂管理规定》第八条。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60 个月
- 续期程序
- 每份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按政府规定条件核发,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经政府逐案批准后可延期,视工厂规模、厂龄及项目效益而定。延期须在合同到期前九十日内向能源矿产部门提交申请,并附总结报告、按合同定期执行的行动计划、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且须按规定足额履行对政府的财政义务,并获得当地群众及地方当局支持。申请人还须提交增值选矿实施报告及后续计划,按已核准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持续实施,尽量减少或避免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按合同及能源矿产部协议定期报告,全面履行劳动安全、卫生及对政府的财政义务,取得地方当局支持函,以及矿业司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报告和记录。材料齐全后,能源矿产部将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审议核发增值选矿厂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