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246

增值选矿厂经营许可证

License to Operate a Value-Added Industrial Plant and Mineral Separation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ດຳເນີນກິດຈະການໂຮງງານອຸດສາຫະກໍາເສີມຄຸນຄ່າ ແລະ ແຍກແຮ່ທາດ

拟在老挝从事增值加工及选矿的境内外法人,须向能源矿产部矿业管理司申领本证,材料齐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审议。

适用对象

在老挝从事增值加工及选矿、以提供矿产品的境内外法人,分为两类:一是与政府签订矿业开发(或增值选矿)合同、持有投资部门特许权证书的主体,特许活动将与矿产普查许可证一并核发;二是经政府授权、持有投资部门投资证明、在无特许权矿区从事工厂活动的主体。

申请条件

  1. 无采矿特许权矿区的申请人,须持有工业与商业部门核发的企业登记证。
  2. 须完成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
  3. 须持有环境合规证明。
  4. 须取得投资部门(计划投资部)核发的投资许可证。

首次申请材料

材料 说明
申请函
投资许可证 亦可提交特许权登记证。
增值选矿厂建设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须经能源矿产部核验。
工厂平面图 须按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门规定核准或核验。
环境合规证明 由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出具。
建设用地使用许可或决定 由相关省或万象市主管机关出具。
原料(矿产)说明 说明将供应增值选矿厂的矿产,如矿产购销合同或矿产购销初步协议。

递交方式

受理地址
能源矿产部矿业司
办理周期
30 个工作日。投资者提交齐全材料后,能源矿产部将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审议发证,见《增值选矿厂管理规定》第八条。

有效期与续期

是否有有效期
是
有效期
60 个月
续期程序
每份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按政府规定条件核发,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经政府逐案批准后可延期,视工厂规模、厂龄及项目效益而定。延期须在合同到期前九十日内向能源矿产部门提交申请,并附总结报告、按合同定期执行的行动计划、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且须按规定足额履行对政府的财政义务,并获得当地群众及地方当局支持。申请人还须提交增值选矿实施报告及后续计划,按已核准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持续实施,尽量减少或避免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按合同及能源矿产部协议定期报告,全面履行劳动安全、卫生及对政府的财政义务,取得地方当局支持函,以及矿业司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报告和记录。材料齐全后,能源矿产部将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审议核发增值选矿厂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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