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244
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证明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for Economic-Technical Feasibility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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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普查勘探并编制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拟采矿或与政府签约的法人,须向能源矿产部矿业管理司申领本证,办理时限为一百二十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已完成矿产普查勘探并完成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拟开展采矿活动或与政府签订矿业开发合同的法人。
申请条件
- 须已完成矿产普查与勘探。
- 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按照能源矿产部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第一一〇七号《关于核准矿业项目详细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的实施细则》编制。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
法律依据
- 《关于规费及服务费的主席令》
- 《核准矿业司可行性研究实施细则的决定》
- 《矿产法(修订)》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能源矿产部矿业司
- 办理周期
- 120 个工作日。能源矿产部须自收到准确完整的研究报告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核准;核准后,该部将通过计划投资部报政府审议。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续期程序
- 本证有效期取决于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可延期一次且不超过一年,见《矿产法》第五十九条。投资者已按合同完成开采加工、但仍有经济可采矿量的,有权向政府申请延长项目,但须另行编制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仍有经济可采矿量的,能源矿产部将通过计划投资部报政府审议合同延期及授权。
补充说明
报告须提交一份电子文本及两份纸质文本,并附全部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