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228
外国信用评级机构经营许可证
License to Operate a Foreign Credit Rating Agency
ໃບຮັບຮອງບໍລິສັດຈັດລຳດັບຄວາມໜ້າເຊື່ອຖືຈາກຕ່າງປະເທດ
拟在老挝提供证券相关信用评级服务的境外信用评级公司,须向老挝证券委员会办公室申领本证,办理时限为三十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在境外设立并运营、拟就证券相关业务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信用评级公司,服务范围包括:证券质量与风险评级、管理体系评级,以及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评级。
申请条件
- 须为声誉良好、获国际认可的国际信用评级公司,或列入国际证监会组织成员方名录,或来自已与老挝证券委员会办公室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 须在信用评级方面具有良好声誉和从业经验。
- 内部管理制度须健全并符合规范。
- 须至少配备两名信用评级人员,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证书或境外证券主管机关颁发的评级从业人员证书,且具有不少于两年信用评级从业经验。
- 财务状况良好,或在向老挝证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后至少一年内实现盈利。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特许金融分析师证书复印件 | |
| 公司章程 | |
| 商业计划书 | |
| 申请表 | 按老挝证券委员会办公室规定填写。 |
| 经营活动报告 | 并附向该办公室递交申请前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
| 企业登记证 | 亦可提交设立许可复印件。 |
| 个人简历 | 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简历,使用该办公室制式表格。 |
| 评级从业人员证书 | 或从业人员原属国证券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 |
法律依据
- 《证券法》
- 《外国信用评级机构核准规定》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老挝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 办理周期
- 30 个工作日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36 个月
- 续期程序
- 公司须在到期前四十五日向老挝证券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材料并符合相关要求。
补充说明
未经许可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处以一亿基普罚款。详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老挝证券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号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