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206
代表处开办许可
Permit to Establish a Representative Office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ສ້າງຕັ້ງຫ້ອງການຜູ້ຕາງໜ້າ
拟开办代表处的外国法人,须向计划与投资部投资促进司申领「代表处开办许可」。办理时限约 15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拟开办代表处的外国法人。代表处代表母公司研究投资机会,并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公共及私营各方联络。
申请条件
- 代表处拟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开展的业务,须与母公司经营业务相一致。
- 母公司须已依外国法律成为法人一年以上。
首次申请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授权委托书 | |
| 申请表 | |
| 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 |
| 护照复印件 | |
| 个人简历 | |
| 近九十日财务证明及有效银行余额对账单 | |
| 办公场所租赁合同 | |
| 公司章程 | |
| 员工名册 | |
| 资产清单 | |
| 企业位置图 |
法律依据
- 《投资促进法(修订)》
递交方式
- 递交途径
-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 受理地址
- 计划与投资部投资促进司
- 办理周期
- 15 个工作日
有效期与续期
- 是否有有效期
- 是
- 有效期
- 12 个月
- 续期程序
- 本许可最多展期两次,每次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