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库 · 197

会计软件使用及销售许可

Permit to Use and Sell Accounting Programmes

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ນໍາໃຊ້ ຫຼື ຈັດຈໍາໜ່າຍໂປຣແກຣມບັນຊີ

拟使用或开发会计软件的个人、法人及组织,须向财政部会计司申领「会计软件使用及销售许可」。办理时限约 15 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使用和开发会计软件的个人、法人、会计主体及相关组织。

申请条件

  1. 申请开发供普遍销售的会计软件:须持有企业登记证、纳税人识别证明或上一年度纳税义务证明、建账证明,以及邮政与通信部许可证。
  2. 须有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专家,或可聘请会计专家担任顾问。
  3. 使用现成会计软件或已获许可会计软件的,软件权利人须取得许可或买卖合同。
  4. 申请自用或自行开发会计软件:实施会计的主体可自行开发或委托他人开发,以确保建账证明及财务报表依法依规编制。
  5. 申请许可还须:提交相关部门的建议或证明;准备开发方相关材料或许可证;有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专家,或可聘请会计专家担任顾问;使用现成(已获许可)会计软件的,软件权利人须取得许可或买卖合同。

首次申请材料

材料 说明
为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自行开发会计软件所需材料 申请函;会计软件开发合同;会计软件手册;与会计单位及会计软件开发方相关的其他材料或证明
特定项目或其他企业会计软件所需材料 提交与开发供普遍销售的会计软件相同的全套材料
开发供普遍销售的会计软件所需材料 申请函;会计软件手册;软件权利人授权委托书或买卖合同(使用他人商标时);会计软件公司业绩介绍;企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会计合规确认证明及邮政与通信部许可

递交方式

递交途径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
受理地址
财政部会计司
办理周期
15 个工作日。财政部在完成材料检查、实际测试并满足全部条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发会计软件监测证明。不能核发的,财政部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效期与续期

是否有有效期
否
续期程序
持有年度会计软件监管证明并按规定报送的,本许可持续有效。

补充说明

个人、法人或组织开发供自用或向社会提供的会计软件,须事先按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检查核验准确性,并取得财政部许可。获准开发供内部管理专用会计软件的个人或法人,不得将该套软件向社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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